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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5:2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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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实现公立医院改革目标,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财政部与卫生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的有关要求,经商卫生部医政司同意,现将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肺病科、脾胃病科、脑病科、心血管病科、血液病科、肾病科、内分泌科、风湿病科、肝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肤病科、眼科、耳鼻喉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情志病科、传染病科、急诊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316号)“专科申报范围”中的“中医科”为上述25个专业,申报数量按附件中各省分配名额申报,由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综合医院。
2.该中医专科整体实力强,中医诊疗水平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
3.中医专科医疗质量好,工作绩效高。
4.中医专科人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中医专科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6.认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制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7.科室中医特色优势明显,在疾病的诊治过程和理法方药的应用中体现中医的思维理念,中医临床疗效明确,中医优势病种治疗有明显特色。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直接向卫生部申报。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遴选审核后向卫生部推荐。
3.各省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
4.各省每个专科限推荐一家医院。
(三)申报材料
各申报医院参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科评分标准》,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中医专业)》(以下简称《申报书》)内容要求,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书》可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四)申报时间
各申报和推荐单位请于2011年5月13日17:00前,以书面正式文件形式向卫生部医政司报送,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GJLCZDZK@126.com。申报材料上交后不得更改。
三、评估工作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的评估工作由中华医学会负责。评估包括材料审核和集中答辩两个部分。
评估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工作,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医院在申报时要做到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医院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和答辩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及答辩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医院各个专业的申报资格。
(三)各部门和医院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其中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在本医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推荐医院及医院申报材料的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申报工作截止后,卫生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转交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所有医院申报材料再次进行为期1周的网上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由中华医学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估程序。
(五)中华医学会应当按照卫生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可的原则、程序、方法、标准和专家库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崔咏梅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797 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吴少玮 高新强
联系电话:010-68792200 68792732
传 真:010-68792196
附件: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各省申报名额分配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011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医)
各省申报名额分配表
地区名额地区名额北京3广东4天津2广西2河北2海南1山西2重庆2内蒙2四川3辽宁2贵州2吉林2云南2黑龙江2西藏1上海4陕西2江苏4甘肃2浙江4青海1安徽2宁夏1福建2新疆2江西2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1山东3中国中医科学院2河南3北京中医药大学2湖北2卫生部部属(管)医院3湖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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