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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5:0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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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1日 银发[201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人民银行肩负着经理国库的法定职责,组织管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重要工作。国库作为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的专门机构,国库资金安全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预算收支实现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近年来,人民银行系统高度重视国库各项管理工作,各商业银行认真办理与国库资金相关的各项业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国库资金风险隐患依然不容忽视。为切实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自身业务行为,努力提高各项代理国库业务水平
(一)国库经收业务。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办理预算资金收纳缴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总行(部)及其分支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国库经收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的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下同)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经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人民银行将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发布)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审核批准其成为国库支库业务或者乡镇国库业务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和代理国库协议,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国库支库和乡镇国库相关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国库监督、国债管理、统计分析等各项国库工作,努力提高代理国库业务的水平与质量,切实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对于管理松懈、“代而不理”的代理银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在核实的基础上,重新依法选择符合条件的代理银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收回代理支库或乡镇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经理。
(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根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人民银行对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并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代理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协议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收缴和支付业务,消除业务处理中的各种资金风险隐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人民银行核准后,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并在账户发生变动后,按规定时限报管辖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坚持对账制度,明确对账责任,确保账务核对相符。对于占压、挪用应缴入国库的财政资金、超额度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向国库多申请支付清算资金,无故拒付、不按规定进行零余额账户报备等情况的,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予以处理。
二、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国库资金风险防范工作,切实肩负起经理国库的重要职责
(一)切实加强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各级国库主任(包含副主任,下同)和国库部门负责人要把防范国库资金风险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完善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建设,定期组织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加强对国库业务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规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资金风险的能力,对涉及资金业务的重要岗位人员加强动态管理与监督,不仅要关注其工作八小时内的有关情况,还要关注其八小时以外的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实行强制休假和定期轮岗交流,确保各项制度正确执行、落到实处,消除管理漏洞。
(二)认真抓好国库内部管理,落实国库岗位责任制。国库各项业务,必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各级国库必须按规定建立国库经办人员、国库业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的内控制约机制,国库的各岗位之间必须相互制约、相互控制。严格实行国库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落实资金风险管理要求,保证国库会计工作全过程监督控制。要定期组织开展国库资金风险排查,强化国库会计基础工作,严格处理程序,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印押证管理和对账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严格柜面审核与监督,确保账务处理的合规性。各级国库要加强对预算收入收纳入库和预算支出拨付等日常会计核算业务的柜面审核工作,确保国库资金准确及时入库、安全合规出库,切实发挥国库对国家预算执行的“把关守口”作用。
(四)严格执行对账制度,明确对账责任,确保账务核对相符。各分库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含财政专员办)、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之间的收入对账,与财政之间的支出对账,推进现场对账。各分库要对2011年1-2月的收支数字逐笔核对,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分库及辖区内的对账工作开展情况,应于2011年5月底前上报人民银行国库局(通过业务网报至“$国库局制度处”邮箱)。
三、建立国库工作沟通机制,共同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
建立健全人民银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国库工作沟通机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互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应于2011年4月底前将负责国库收支相关业务日常联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书面报人民银行国库局(联系电话:010-66195877)。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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