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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30: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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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科[2012]56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 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渔业) 厅( 委、局、办):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贯彻落实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法和路径,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在各地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100个县(市、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见附件)。现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要求,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及电话:科教司教育处 邹 萍 010-59193017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日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大量先进农业科学技术、高效率农业设施装备、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越来越多地被引入到农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批青壮年农民向城镇转移,一些地区农村劳动力存在素质低、老龄化和农业兼业化问题。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引导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提高其综合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目标任务,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以政策扶持为动力,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创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务农骨干农民教育培训,激励有志青年和农科学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推动形成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坚持政府主导和统筹协调,明确本地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
2.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事关制度创新等重大问题,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通过试点试验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3.坚持自愿的原则。试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开展试点需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相应的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关县(市、区)(以下称“县”)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
(三)主要目标
试点县根据农业产业分布选择2-3个主导产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500-1000人,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形成本地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扶持意见。农业部力争通过三年试点,总结各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验,形成教育培养、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互相衔接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全面推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三、试点任务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素质,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重点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模式
1.分产业研究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发展关键环节研究教育培训内容,设置教学培训课程,以阳光工程为依托开展培训,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15天;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农民中等职业教育。
2.建设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采取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产学交替,多形式教育培训职业农民,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导师制度,在系统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职业农民开展一对一教学指导和跟踪服务。
3.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组织专门人员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加强教育培训条件建设,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基地,培植品牌。
(二)探索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1.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提出包括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建立认定程序和个人档案管理制度。
2.探索与认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办法,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主体。(三)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政策体系
1.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探索相关扶持政策与职业农民挂钩的机制,将国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如土地流转、生产补贴、技术服务、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研究制定本县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稳定的制度。
3、研究提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试点规模和条件
(一)试点规模
1.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县开展试点。
2.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自主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
(二)试点条件
1.县政府重视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承诺积极协调农业、土地、财政、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合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2.本县农业专业化生产和适度规模经营基础较好,具备一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发育条件。
3.县政府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具有相应的教育培训资源、条件和管理经验。
五、时间和进度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
2012年,细化试点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2013年,开展试点,探索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模式、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阶段总结。
2014年,继续试点,完善相关办法、扶持政策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制度,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六、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的重大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试点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要向试点地区倾斜支持。
(二)强化工作落实试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试点工作,要把试点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落实相关任务。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实践,大胆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试点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政策引导试点县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在土地流转、财政支农项目和惠农政策、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制定具体办法。
(四)加强信息报送试点县要边试点边总结,及时报送试点工作进展。今年8月底前将试点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农业部;每季度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如遇重大问题随时报送。每年年底报送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结束时,提交一套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县名单
序号
省(区、 市)
试点县
合计
1
2
3
4
100
1
北京
大兴区
密云县
2
2
天津
武清县
宝坻县
2
3
河北
承德县
围场县
饶阳县
藁城市
4
4
山西
临县
曲沃县
榆次区
3
5
内蒙古
喀喇沁旗
扎赉特旗
开鲁县
3
6
辽宁
康平县
建平县
岫岩县
建昌县
4
7
吉林
辉南县
东辽县
前郭县
德惠市
4
8
黑龙江
肇东市
北林区
依安县
富锦市
4
9
上海
浦东新区
崇明县
2
10
江苏
昆山市
江阴市
兴化市
3
11
浙江
云和县
富阳县
江山市
3
12
安徽
南陵县
巢湖市
界首市
3
13
福建
长汀县
永定县
漳平市
3
14
江西
南康市
高安市
黎川县
3
15
山东
桓台县
招远市
郯城县
3
16
河南
浚县
夏邑县
许昌县
西平县
4
17
湖北
东西湖区
新洲区
宜都市
公安县
4
18
湖南
醴陵市
石门县
平江县
吉首市
4
19
广东
高要市
梅县
阳春市
3
20
广西
兴安县
桂平市
平桂区
3
22
重庆
武隆县
黔江区
巴南区
3
23
四川
蒲江县
广汉市
金堂县
崇州市
4
24
贵州
石阡县
湄潭县
凤冈县
印江县
4
25
云南
宣威市
腾冲县
景洪市
3
26
西藏
曲水县
白朗县
2
27
陕西
汉滨区
旬阳县
杨陵区
靖边县
4
28
甘肃
泾川县
民勤县
安定区
3
29
青海
互助县
大通县
乐都县
格尔木市
4
30
宁夏
永宁县
原州区
利通区
3
31
新疆
墨玉县
玛纳斯县
库尔勒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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