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精选推荐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首届“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应用展演”活动(2012年)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29:4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教基二厅函[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xx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和《2012年教育信息化重点工作》的要求,为促进信息技术在中小学教学中的应用,推进素质教育,我部决定今年9月份在深圳举办首届“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应用展演”活动(2012年)(以下简称展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演活动的目的
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与教育思想和观念、教学内容和方法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学课堂教学中的科学应用;提高中小学教学软件开发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教学信息化产业和科研事业繁荣发展。
二、展演活动的具体安排
(一)主题。
信息技术推动中小学教学方式的变革与创新-探索、普及、融合。
(二)时间和地点。
展演活动时间:2012年9月25-27日(23-24日布展,25日上午开展,27日下午撤展)。
展演活动地点:深圳市会展中心2、3号展馆。
(三)形式和内容。
展演活动的形式主要为展览演示、论坛交流、信息科技成果体验等。具体内容包括:
1. 优秀案例展区。由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及xx兵团教育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开展信息化教学方面有创造性、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意义的优秀典型案例,充分反映各地信息技术应用在改变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和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果。各地要认真组织学校、教师、校长和基层教育部门人员参展、参演,在展演方式上注重推陈出新、富有创意。展演活动期间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优秀案例进行评审,推荐部分案例进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奖序列。
2. 应用成果展区。由高校、科研、出版等机构展示具有学校实用经验、应用效果良好,或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富有创意的中小学信息化教学产品和服务。邀请信息技术教学应用成效显著、特点突出的部分地区或中小学校参展。
3. 公司企业展区。由声誉良好的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现场互动体验、新技术应用推介、新产品应用说明等形式,展示为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展示其信息技术及教学应用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
4. 展演交流论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一线教师、学校校长、政府代表等相关人员,围绕中小学教学信息化现实需求、技术应用、发展方向和未来趋势等主题组织一系列交流活动,举办信息技术促进中小学教学方式的变革与创新论坛、全国电教馆馆长论坛、推进学校教学信息化校长论坛、中小学互动电子白板教学应用论坛等。
三、展演活动的组织管理
(一)举办单位。
展演活动由教育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主办,教育部中央电化教育馆、广东省教育厅、深圳市教育局承办,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中国教育报刊社、中国教育技术协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等协办。
(二)组织机构。
成立展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深圳市政府、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中央电教馆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展演活动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筹备工作,专家组负责展演项目的遴选和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展演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三)组织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展演活动的组织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发动本地区中小学校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总结挖掘本地区优秀典型案例,把各项工作抓好抓实。展演活动期间,各地要做好组织工作,对本地出席展演活动的教师和人员提供相关支持服务。
(四)经费安排。
优秀案例展区展位费用由展演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承担,布展费用由各地承担。应用成果展区和公司企业展区展位费用和布展费用由参展单位自行负担。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发布。
5月15日,展演活动的具体事项将在中央电教馆网站(http://www.ncet.edu.cn)设专栏公布,各地要及时查询了解,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联系方式。
1. 教育部展演活动联系人:
吴菁、许永康,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技术装备处
联系电话:010-66097815/6674,传真:010-66096422
电子邮箱:wujing@moe.edu.cn;
2. 中央电教馆展演活动办公室联系人:
廖斯昂,中央电教馆项目部
联系电话:010-66490950,13552948878
电子邮箱:1205826761@官网.com。
3. 深圳市电教馆展演活动办公室联系人:
曾颖欣,深圳电教馆(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42号深圳电教馆303室)
联系电话:0755-82253443,13751827309
电子邮箱:66926311@官网.com。
(三)信息反馈。
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xx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25日前将首届“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应用展演”活动(2012年)组织领导机构情况表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首届“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应用展演”活动(2012年)组织领导机构情况表
首届“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学应用展演”活动(2012年)组织领导机构情况表
所在省份
组织领导机构/负责部门名称
负责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所在单位/处室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具体联系人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所在单位/处室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相关阅读:
为您推荐:
猜您喜欢: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精选阅读: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