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29: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及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实际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方式和时点

(一)检查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增强检查效果,在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继续由国家粮食局委托部分省(区、市)按在地原则进行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的重点检查。今年受委托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重庆、湖北等6个省(区、市)(以下简称“受委托省区市”)。检查工作分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国家抽查四个阶段进行。委托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其他省份的检查工作安排,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原则,由省级粮食部门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可以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做法进行全面检查,也可结合春季粮油安全检查进行部署,检查工作包括企业全面自查、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复查,其中,是否开展市级普查由各省自定。检查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

(二)检查时点

受委托省区市以2013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时点,但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受委托省区市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中旬前,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上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4月1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2.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3.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普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4.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情况的扦样检验工作安排在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5.抽查阶段。5月,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受委托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6.汇总报告阶段。5月31日前,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省级粮食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编写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报送国家粮食局。

(二)其他地区检查进度安排

3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检查方案的制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有关检查的内容、范围与受委托省区市相同。各阶段工作部署可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要求。检查工作进度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安排,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派检查组进行突击抽查。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自查汇总表格,同时按要求逐级汇总报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搞好粮油库存检查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结合检查工作对纳入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受委托省区市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中储粮油脂公司和北方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部门。中粮、华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后,分解下达至各市(地)粮食部门。没有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省(区、市),原则上也要开展分解登统工作。

对跨省储存的粮食,由委托方省级粮食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及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在5月中旬前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强化和落实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本次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逐级汇总上报国家粮食局,发现瞒报、汇总过程中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国家粮食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统一组织整改。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已纳入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管理的,立即清退。

(四)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省(区、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含省级复查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6-1、6-2、6-3、6-4、6-5、6-14及6-15(见附件6)。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

附件:

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2.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4.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检查发现问题底稿

6.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2月14日

附件1: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

附表1-1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

填报单位:(公章) 检查时点: 所属省份: 单位:吨

一、正表(省内储存)序号统计报账单位实际储存库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库点名称库点所在地邮政编码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4 5 6 7 8 9 … 二、副表1(委托外省代储)序号统计报账单位实际储存库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库点名称库点所在地邮政编码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三、副表2(受外省委托代储)序号统计报账单位实际储存库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库点名称库点所在地邮政编码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据事权管理权限分别对库存进行分解登统填报;

2.日常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的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不包括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

3.日常由中储粮分公司负责统计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由中储粮相关分公司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日常由中储粮油脂公司、北方公司负责统计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的中储粮分公司;中储粮分公司对上述《分解登统表二》进行合并,形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储粮系统管理粮食库存的《分解登统表二》,一并提交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4.日常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总部负责统计的商品粮,由各央企总部负责填报《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一》(附表1-1),并转换为《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附表1-2),报国家粮食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5.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分解登统表二》进行审核后,下达至各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普查依据。

6.正表填报范围为粮权属本省企业、在省内储存的粮食库存。副表1填报范围为所属省份企业委托外省企业代储(包括在外省租仓、建库)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副表2填报范围为所属省份企业受外省委托代储(包括在本省租仓、建库)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副表1和副表2中填列的库存,库存实物由受托省组织代查,检查结果审核后交委托省汇总。检查前,双方省份应核对相关数据,并履行委托检查手续。

7.自其他企业购入但在途运输的粮食,视同购入方统计报账单位本库储存,相应数据填入正表,实际储存库点栏填写本库名称,并加注括号写明“在途”;从省外企业购入,卖方企业尚未出库的粮食视同“委托外省代储”,相应数据填入副表1;销往省外未出库的粮食视同“受外省委托代储”,相应数据填入副表2。

8.“统计报账单位”为按照相关粮食统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报送渠道,填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商品粮统计报表的企业。

9.“企业名称”和“库点名称”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不得使用简称,其中,“库点名称”要详细到实际储存库点。

10.表中各项数据应与统计报账单位检查时点统计报表数据严格一致。

附表1-2 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二

填报单位(公章): 检查时点: 单位:吨

一、正表(本省储存本省所属)序号实际储存库点统计报账单位合计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邮政编码库点所在地库点名称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二、副表1(外省储存本省所属)序号实际储存库点统计报账单位合计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邮政编码库点所在地库点名称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三、副表2(本省储存外省所属)序号实际储存库点统计报账单位合计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商品粮国家临时存储粮邮政编码库点所在地库点名称邮政编码企业所在地企业名称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其他合计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省市县省市县小麦稻谷小麦稻谷玉米大豆玉米大豆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总计---------- 1 2 3 …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应按县分别小计。

附件2: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企业的全部粮食货位进行逐一清点检查,认定每个货位中粮食实物的数量、品种和性质,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常用的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货位的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分、杂质和容重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要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地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费用高,动用人力、物力大,库存检查中只在特定场合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保管损耗和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保管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库存检查中将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按粮食水分含量变化估算的水分减量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仅用于验证单个货位粮食数量账实差数是否合理,不能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6-1)的“损耗”栏中记录的粮食损耗有两类情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经过秤检斤核出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尚未核销,通常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检查过程中要防止将估算的“应记粮食损耗”数量记入附表6-1的“损耗”栏。

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合理额度的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储存环节的正常消耗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2.粮堆形态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3.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核对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了解粮食在储存期间是否经过就仓干燥、整理、倒仓、通风及其他可能引起数量损耗的仓储作业,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工作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4.准备检查中使用的工作底稿。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年度,粮堆形状、尺寸、体积,入库品质、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二是提前校准衡器,应准备2台以上产量在15T/H以上的移动式散粮自动秤,以备急需。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各类几何体体积计算公式见附录2-1。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

3.计算席??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席??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内部净空间以0.25~1m3为宜。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均匀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个别库点无法提前制作特制大容器的,也可利用盛装体积近似且经过标定的其他容器代替。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尽可能多点取样,每个取样点提取距粮面50厘米以下位置的样品,并避免在仓房边角及杂质集中区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