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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关于印发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安排和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3〕34号)
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各组长单位、成员单位:
根据《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按照中医“治未病”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各项工作,我司组织制定了《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安排》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联系。
联系人: 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陈 靖 电 话:010-59957685 13911899974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iyuanguanlifenhui@126.com
明丽梅 电 话:010-62063237 13911839219
传 真:010-62063290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综合处) 欧阳敏思 薛静怡
电 话:010-59957685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1.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安排
2.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2013年3月28日
附件1
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
2013年工作安排
根据《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要求,按照中医“治未病”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各项工作,现将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完成时间: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2.提出高危人群病种名单,按病种成立各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分组并确定成员单位,推荐各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分组组长候选单位和组长候选人。
完成时间:2013年5月上旬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3.组建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工作委员会。
完成时间:2013年5月中旬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4.审核40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
完成时间:分批完成。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批11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2013年7月底之前完成第二批14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2013年9月底之前完成第三批15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并按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5.开展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推广工作。
完成时间:分批完成。按照审核确定后的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分批开展推广工作。
6.组织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效果评价的指标设计,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10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的初步评价工作。
(二)各病种分组组长单位
1.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完成时间: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
2.起草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
完成时间:分批完成。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批11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第二批14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2013年8月底之前完成第三批15个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并按时上报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
3.组织开展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上旬之前。
4.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5月底之前提出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要素及指标并上报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的阶段性评价工作。
(三)成员单位
1.参与起草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分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2.开展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试点工作。
完成时间:分批完成。按照审核确定后的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分批开展试点工作。
3.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阶段性评价工作。
二、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完成时间: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2.按照每个地级市所属的每个区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完成时间:2013年5月上旬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3.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完成时间:2013年5月上旬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4.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5.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推广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7月底之前。
6.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完成时间: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审核确定后的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并修改完善指南,2013年12月上旬之前将修改完善后指南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二)成员单位
1.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审核确定后的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开展试点工作。
2.参与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3.参与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三、其他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
按照机构类别分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作组、妇幼保健机构协作组、精神卫生机构协作组和疗养院协作组等。
(一)组长单位
1.分类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完成时间: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2.扩大本协作组成员单位队伍,推荐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完成时间: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3.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起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4.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机构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审核确定后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机构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并修改完善指南,2013年12月上旬之前将修改完善后指南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二)成员单位
1.参与起草本协作组工作指南。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2.开展本协作组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审核确定后的指南开展试点工作。
3.参与本协作组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完成时间: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2.按照每个市(地)选择3-5所非医疗性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原则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完成时间:2013年5月上旬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3.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起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4.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审核确定后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并修改完善指南,2013年12月上旬之前将修改完善后指南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二)成员单位
1.根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有关要求,完善各项设施,配备中医预防保健设备,推广应用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和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等,规范服务行为。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
2.开展从业人员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
3.参与起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4.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审核确定后的指南开展试点工作。
5.参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五、中医预防保健队伍建设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完成时间: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2.制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考试大纲。
完成时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3.制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机构标准并以每省(区、市)选择1所机构的原则遴选一批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机构。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4.组织编写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教材。
完成时间:2013年7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5.修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资格准入标准。
完成时间:2013年7月底之前将修改完善后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资格准入标准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6.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证试点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
(二)成员单位
参与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培训机构标准的制订,参与修订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资格准入标准。
完成时间:按照本协作组组长单位有关要求完成。
六、“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试点地区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完成时间:2013年4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2.完善本协作组成员队伍。
完成时间:2013年5月上旬之前将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初选名单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3.修订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底之前将修改完善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4.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完成时间:按照审核确定后的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并修改完善指南,2013年12月上旬之前将修改完善后指南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5.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区域“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区域“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并上报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2013年7月底之前开展区域“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阶段性区域“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二)成员单位
1.成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工作协调机制。
完成时间: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将相关文件上报组长单位。
2.开展本辖区社会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并上报组长单位。
3.加强区域内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支持区域内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建设“治未病”科,配备人员和中医体质辨识等设备,开展服务效果总结、分析及评价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
4.加强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医疗机构现有医生的中医预防保健知识培训工作,对社会性独立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调理师培训工作,规范其服务行为,逐步建立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人员准入制度。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
5.开展本辖区第一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工作。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底之前完成。
附件2
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2013年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一、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6分
10
2.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按照每个地级市所属的每个区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提出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提出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2-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8分
15
3.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编写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讲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15
5.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推广工作
采取举办培训班、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推广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未开展指南推广工作,不得分;推广不得力,酌情扣1-6分
10
6.组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0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18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各病种分组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提出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名单
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提出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提出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3-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7分
15
2.起草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编写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并按时报送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0分
20
3.组织开展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试点工作
组织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0分
20
4.组织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提出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要素及指标并上报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组长单位,组织本协作分组成员单位对应用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效果等收集相关数据,跟踪评价个体和群体的干预效果。
未提出效果评价要素及指标,不得分;上报不及时,酌情扣2-10分;效果评价要素及指标不科学,酌情扣2-10分;未开展效果评价工作,扣10分;资料不齐全,酌情扣1-7分
20
5.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和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协作组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8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8分
15
6.综合协调协作分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分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分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三)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起草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
根据本协作分组组长安排,参与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起草工作,并按时报送本协作分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得分;起草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开展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试点工作
开展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指南试点工作,不得分;未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扣30分;报送的总结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3-2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5分
40
3.开展“治未病”服务效果评价工作
对应用本病种高危人群“治未病”服务技术指南的效果等收集相关数据,跟踪评价个体和群体的干预效果。
未开展效果评价工作,不得分;资料不齐全,酌情扣2-15分
20
4.参与本协作分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协作分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分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分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二、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6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6分
10
2.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按照每个地级市所属的每个区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提出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提出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提出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2-10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8分
15
3.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8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7分
12
4.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
按照医政司要求编写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培训讲义,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讲义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1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15
5.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推广工作
采取举办培训班、利用视频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推广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未开展指南推广工作,不得分;推广不得力,酌情扣1-6分
10
6.组织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0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18
7.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6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6分
10
8.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指南试点工作,不得分;未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扣30分;报送的总结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3-2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5分
40
2.参与起草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起草工作,并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得分;起草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3.参与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修订完善任务,不得分;修订完善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4.参与本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根据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情况
未按要求参与协作组其他工作酌情扣分
20
三、其他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
(一)组长单位
1.分类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按照医政司要求分类制定本协作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并组织实施
未制定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不得分;工作内容及时间进度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1-8分;未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的,酌情扣1-8分
15
2.扩大本协作组成员单位队伍,推荐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
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扩大本协作组成员单位队伍,推荐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名单,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推荐成员单位名单,不得分;未按照工作要求推荐成员单位名单,酌情扣3-15分;未及时报送,酌情扣1-8分
20
3.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起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按照医政司要求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起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并按时报送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
未完成,不得分;指南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4.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和修改完善工作
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开展指南试点工作,对指南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指南
未开展试点,不得分;未总结分析试点情况,酌情扣3-12分;未提出改进措施,酌情扣1-6分
20
5.转发各项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及时转发医政司和中医“治未病”服务工作协作组办公室的有关文件、通知,传达协作组工作会议精神
未及时转发文件、通知酌情扣1-8分;未传达协作组会议精神的酌情扣1-8分
15
6.综合协调协作组各项工作
考核协作组组长组织管理及工作协调能力
根据协作组组长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沟通交流、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情况酌情扣分
10
(二)成员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考核细则
分值
1.参与起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
根据本协作组组长安排,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起草工作,并按时报送本协作组组长单位
未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得分;起草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2-15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1-10分
20
2.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点工作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试点工作,按要求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
未按要求开展指南试点工作,不得分;未报送指南试点工作总结,扣30分;报送的总结不符合相关要求,酌情扣3-20分;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酌情扣2-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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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的修订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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