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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3〕48号)
各有关单位:
定于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15时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部署抓好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措施。
二、会议地点及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应急指挥中心全体同志,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部分在京中央企业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应急机构负责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安科院、化学品登记中心、信息研究院、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华北科技学院负责人,特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
(二)分会场。
1.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全体人员。
2.已开通视频会议系统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视频会议室: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应急机构全体人员。
未开通视频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相关人员,参会地点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做好主会场相关准备工作,并通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按照要求开机调试。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通知辖区内各市(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及应急机构按时参会。
(三)请主会场各参会单位及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于4月22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见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联系人及电话:魏辉、李彪,010-64463637、64463948、64463751〈传真〉)。因主会场车位有限,请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会。
附件:
1、主会场参会单位代表名额分配表
2、参会人员回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附件1
主会场参会单位代表名额分配表
单位名称
代表名额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自定
政法司
自定
规划司
自定
统计司
1
监管一司
1
监管二司
1
监管三司
1
监管四司
1
职业健康司
1
人事司
1
机关党委
1
驻总局监察局
1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代表
1
二、国家煤矿安监局
办公室
1
安全监察司
1
事故调查司
1
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
全体
四、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1
公安部
3
环境保护部
1
住房城乡建设部
1
交通运输部
1
农业部
1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国资委
1
质检总局
1
旅游局
1
地震局
1
气象局
1
国防科工局
1
海洋局
1
铁路局
1
民航局
1
总参作战部
1
武警总部
1
五、有关中央企业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
国家电网公司
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中国铝业公司
2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2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2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2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2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2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1
宣传教育中心
1
培训中心
1
研究中心
1
通信信息中心
1
安科院
1
化学品登记中心
1
信息研究院
1
矿山医疗救护中心
1
华北科技学院
1
七、特邀单位
国务院应急办
自定
附件2
参会人员回执
单位
姓名
性别
民族
职务
电话
手机
注:1.请于4月22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传真至010-64463751。
2.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填报在本分会场参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名单及参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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