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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8 17:28:3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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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办展〔20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2013年上半年企业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8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3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将于2013年5月下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申请工作。xx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企业集团”)负责本单位直属或控股企业的上述相关工作。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的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8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另外,上述企业在2008年以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油罐)需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企业报送申请材料时间。请有关企业于2013年5月20日至5月24日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或资格变更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单位)可要求企业预先提交申请材料,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待核查工作结束后,再正式受理企业申请。
(二)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材料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做好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于2013年6月7日17时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严格按规定组织好现场核查和初审工作。每户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应由省(区、市)粮食局或企业集团2名或2名以上正式人员完成。现场核查人员应逐项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共同在现场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附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请按以下要求制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简称“资格申请企业”)需向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纸质文本(1式3份)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电子文本(1份)。申请材料纸质文本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制作。另外,如资格申请企业同时存在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最后注明“存在变更事项”。如申请企业为股份制企业,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及控股股东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装订顺序应放在“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后面。补充申请企业务必在《代储资格企业补充申请部分仓房(油罐)资格附加表》中准确注明企业已取得资格情况。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1式3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表、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各1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1式2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一份)。
(三)企业集团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1式3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现场核查表(1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1式2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文本(1份)。
相关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行政许可栏目中免费下载。
二、延续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2009年第4号公告)的要求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1式3份),上报有关省(区、市)粮食局或上级企业集团。企业在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时,如企业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曾存储过中央储备粮,存储数量统一填写为100吨。本次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必须将本企业2008年上半年及以后各批次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仓房或油罐一并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企业如有信息变更事项,请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的“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中注明“存在变更事项”。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1式2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1式3份,详见附表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电子文本。
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材料制作要求
(一)企业材料制作要求。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条件发生变更后,企业应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1式3份,详见附表2),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企业集团。仓(罐)号变更企业,需提交标注仓(罐)号变更前后的库区平面图及仓(罐)号变更对照表,对照表中新旧仓(罐)号应逐一对应;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所有制性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上报材料要求。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1式2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1式3份,详见附表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电子文本。
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企业集团以正式文件(1式3份)一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本次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和资格变更工作情况。
附表: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略)
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略)
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企业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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