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从何时成立,包括哪些条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4:3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合同的有关分类中,具备一定法律规定形式的合同被称为要式合同,与之对应的则是不要式合同。像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等都属于要式合同,那么要式合同从何时成立,包括哪些条件?

要式合同从何时成立,包括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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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从何时成立,包括哪些条件?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林高翠律师解答:

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种情况:

1、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完成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林高翠律师解析: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