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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是如何,怎么规定的?
职工受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应享受工资福利待遇。这个治疗期,称为停工留薪期,其中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休养期间。那么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是如何,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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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是如何,怎么规定的?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李文策律师解答:
1.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
3.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李文策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此,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般也是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就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根据本人的实际伤残情况享受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能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请注意,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际操作中,没有人愿意故意工伤,发生了事故,首先要做的是治疗,至于认定、鉴定、赔偿等,都应放在治疗的后面。生命最重要。
李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公司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餐饮加盟合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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