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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适用条件?
签了合同以后,如果合同相对方的资金产生了重大变更,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求解除,是一个让人很难抉择的问题。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无法付款,就会面临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如果解除合同,不仅之前的工作可能白做,更重要的是可能让自己失去一个合作伙伴。遇到上述情况,就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了。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适用条件?
网友咨询: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适用条件?
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赵启越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赵启越律师解析:
《民法典》527条规定的“可以中止履行”的性质是一种主动的对抗效力,不同于《民法典》525、526条规定的“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被动的对抗效力。对于中止履行的内容,不应该包括准备行为。因为先履行债务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间点是在先履行一方履行期限届满后,而先履行债务人的准备工作必然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再次,中止履行法律效果的存续时间,应届至对方对待给付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时,此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
2010年至2016年就职于央行,有丰富银行业工作经验,后从事专职律师,主要致力于经济金融类案件,以及婚姻家事案件。任多家商业银行法律顾问,任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有丰富诉讼及非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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