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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怎么分配?
劳动争议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我们知道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所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并且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材料基本上都由用人单位保管,这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对有些事实的举证存在困难,而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则相对容易。那么,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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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怎么分配?
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张胜道律师解答: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同时存在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同时也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这是由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来决定的。
张胜道律师解析:
具体来说,劳动争议仲裁诉讼遵循以下举证规则:
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再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最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或者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张律师执业十多年,科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市律协社会矛盾化解委员会委员,长期执业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和当事人的好评,经典案例在电脑台播放,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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