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27: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法律咨询:叔叔向银行借款,银行需要叔叔提供担保人。由于我父亲在该行的信用比较好,叔叔请求我父亲为其担保。他们写了担保协议书,约定叔叔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我父亲承担保证责任。后来叔叔没能按期还款,银行就直接从我父亲在该行的账户上扣除叔叔的那笔贷款数额。请问,银行有这个权利吗?我父亲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你父亲的这种保证是一般保证,在你叔叔的借款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之后执行他的财产前银行是不能向你父亲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银行更不能直接从你父亲的银行存款账户上直接扣除。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