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08: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主债务未偿还抵押合同能否解除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

1、主债务未偿还的,一般不能解除抵押合同,但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抵押合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能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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