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6:42:0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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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一、职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1、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待遇: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五级伤残的津贴是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60%等。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职工工伤单位要承担的费用都有哪些

1、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应承担三项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这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述目录和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务吧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