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群体维权保障的思考
职业病愈演愈烈 原因何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腾飞,无不得益于一手握住镰刀、一手拿起锤子的“农民工”。如属于典型的资源型经济区域的郴州市,矿产资源极为丰富,有色、黑色、煤炭、石墨等矿产资源齐全,采矿、选矿、冶炼工业是该市的特色产业。目前全市小采矿、小选矿、小冶炼企业已经发展到各500多家,其中50%以上属于投资少、规模小、设备简单、设施简陋的“土法”企业,生产废气、废水、废渣基本上直接外排于包括本企业职工在内的生活环境。而在这些企业生产一线拼搏的劳动者绝大部分是农民工,郴州市矿山、冶炼从业人员常年保持在15万人左右,农民工就占13万人以上。不少土法非法企业的老板们,正是无视职业病危害,以牺牲环境资源、牺牲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赚取“黑心钱”发家致富。
调查中得知,不少接触职业病的企业并没有经过科学规划设计,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科学评价,没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治措施,随便戳个窟窿、连起码的通风灌气条件都不具备便成了煤矿,随便架个炉灶、连起码的除尘设施都没有就是冶炼厂。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审批通过,也基本完善了环保设施和职业病防治措施,但是老板为节约成本,抓住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鞭长莫及”的弱点,全然不顾工人的死活,擅自停运环保劳保设施、直接排污危害工人健康的情况比比皆是。农民工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职业病怎么不会在他们身上泛滥呢?
我们勤劳善良的农民工朋友一心只为赚点辛苦钱改善生存状况,对职业病的了解肤浅甚至全然不知,对职业病的防范意识极差,他们不知道哪些企业容易接触职业病,企业对职业病防范应该具备哪些义务和措施,职业病有什么基本症状,患了职业病应该如何去应对等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以为自己身强力壮、轻视对职业病的防范,对于企业发放的劳保用品舍不得使用或节约使用,即使职业病已经上身了还以为是伤风感冒,不屑一顾,任其发展,结果留下严重的隐患。这种隐患,不仅给自己的身体健康埋下了“定时炸弹”,而且给维权工作留下了重大难题。
2007年6月初,郴州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对市直企业的一线工人进行了不记名问卷调查,共发问卷150份,收回有效答卷134份,其中8成以上对职业病不了解,76%的人对职业病概念模糊,65%的人不清楚自己有没有职业病,69%的不太清楚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会带来的疾病,43%的人工作中没有意识预防职业病,53%的人认为所在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预防职业病,77%的人认为患职业病后不是很了解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试想我们的农民工朋友对职业病这么肤浅的了解、这么低的防范意识,怎么去谈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患了职业病以后怎么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患者维权路难走 他们也属“弱势群体”
职业病有着明显的特点:它不象“触目惊心”的“红伤”(安全事故),而是“隐而不见”的“白伤”,往往难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好些人(包括职业病患者本身),没有把它当成病。职业病具有隐蔽性、迟发性等特点,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比如尘肺病可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其危害往往被人们忽视,大病也就当成了小病。一些农民工尽管检查出了尘肺、血铅超标、砷超标等明显的职业病,都只是悄悄打几针便心安理得了。职业病的患病群体常常是最普通的劳动者,不象传染病那样,社会各个阶层都可能罹难,极易引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职业病的患病群体是“最底层”的普通劳动者,也属于“弱势群体”。有的农民工也试着去找过老板,老板开摆他们找这部门找那单位,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老家有一位患上了“三级尘肺病”的堂叔,终日以泪洗脸,哀叹着“在活没人管,死后没人埋!”这话强烈地震惊了我的心。于是,我根据这位堂叔的具体情况,想帮他走出一条维权路来,结果损财费力不讨好,奔走了七八个衙门、五六个企业、上千里路,还是徒劳无功。
职业病的患病群体维权难,主要难在职业病的健康责任难以确定。尽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比较”工伤处理,可毕竟不是工伤,工伤的责任显而易见、比较好划分,也不象冶炼行业职业病急性伤亡事故,急性伤亡事故责任确定也不难。当前职业病的发生、发展和死亡过程十分复杂,现在的农民工并非过去的“全民工”或“集体工”,大部分终身在一个单位工作,“生是单位管,病是单位治,死后单位埋”。而农民工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在一个单位干到底的几乎找不出几个来,大部分经常“跳槽”,因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即使患上了职业病,恐怕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讨说法,他们也不一定能够进对“门”,找到真正的“主”。即使经过科学鉴定能够找到责任单位,也许那些属于自兴自灭的责任单位早已销声匿迹了。
不仅农民工如此,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样面临这一难题。以郴州市许家洞煤矿为例,2002年申请破产后,数百职工身份置换,就再也没有进行过体检和普查,其健康影响更难以准确估计。特别是部分职工见树倒糊荪散、又转战寻找其他理想的就业门路去了,以后他们检查出了职业病,找谁去解除后顾之忧呢?
我国目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很低,职业病监测信息体系尚不健全,因此现有数据可能大大低于实际患病人数,而开展大规模职业病普查的难度很大。因此,职业病的发生源头在哪里?它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哪些企业?哪些企业会引发职业病?那些企业还存在吗?职业病患者大多死于合并症状,哪种病是致死病因?你的维权依据在哪里、充分不充分?等等一系列的问号都是难题,相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的焦点问题。
于是,“病急乱投医”的现象便出现了。2000年初郴州市一家砷制品厂发生泄漏事故,数百人因尿砷检验超标而住院治疗。事故导致企业法人代表被判刑,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受害者治病无钱,便将市环保局团团围困了一天。照此下去,用不了多长时间,政府相关部门很有可能经常出现被职业病患群体围困的局面。
农民工须有自我保护意识 职业病维权须掌握铁证
鉴于当今农民工患了职业病维权这么难,要使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能够顺利进行维权,必须采取针对性极强的良方。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并建立健全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
各级政府要强化履行职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项目建设,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评价、审批,从源头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要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方式。要整合行政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如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部门,把监管力量集中起来,杜绝监管真空。对相关企业及其员工,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切实增强劳动者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
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责任。作为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等等。
农民工更应该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窃以为:在当前劳动用工存在随意性极大的情况下,要实现自我保护和维护权益,必须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因为,万一发生维权法律纠纷,必须依靠证据才能维权成功。所以,农民工在长期的、变化着的工作中,必须重点掌握自我保护、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两本书”,一本书是劳动合同书。当前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象“自由市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实这是为了减少危险性。合同内容很不规范,有些“霸王条款”的味道,甲方似乎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乙方却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因此,农民工签订合同时,对相关条款诸如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措施、福利待遇等做到严格审查,避免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官司输在“合同”上。另一本书是健康检查诊断书。尽早发现职业病、便于采取补救措施的重要环节就是按时进行健康检查。为了防止法律纠纷,用工单位和农民工都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用工单位对工人上岗前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可以掌握其身体状况,避免转入健康纠纷。职工下岗前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同样可以掌握自己的身体状况,发现职业病需要维权时的最重要的依据。
除此之外,农民工要实现自我保护,心里还应该有五个“底”。一是对相关法规政策要有底。农民工、特别在接触职业性环境的农民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主要精神,必须认真学习、充分理解、完全掌握。二是对工作环境要有底。所在企业是什么样的环境状况,什么样的环境状况才符合健康的标准,劳动环境应该具备哪些设备设施才算安全等等,劳动者都应该掌握清楚。企业环境出现反常、恶化现象,劳动者可以拒绝上班、提出抗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三是对工作要求要有底。在接触职业性环境劳动,都有具体严格的防护要求,劳动者一定完全按要求使用,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千万不能做“节省一点劳保用品,损害一生身体健康”的蠢事。四是对身体状况要有底。即使有的企业老板以种种借口没有履行“体检”等义务,自己掏钱也要进行定期检查身体,不能让职业病蔓延发展,使小病酿成大病甚至不治之症。五是对所在企业现状要有底。农民工流动性最大的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处于自兴自灭状态。农民工应该随时观察所在企业的动态,否则万一企业突然倒闭消失,不仅职业病责任无处追,而且连工资也许讨不回。总之,农民工在外务工,不能只埋头干活,必须多留个心眼,才能为实现自我保护、维护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郴州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有什么程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