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行纪合同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0 18:08:5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行纪合同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行纪合同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行纪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索取报酬的权利。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当行纪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按照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处分权。

因委托行纪物的原因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害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行纪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提存和留置权。

行纪人行使提存权应符合三个条件:委托人拒绝受领;经催告仍不受领;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受领。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人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能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品的,行纪人依照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有哪些义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妥善保管和处置行纪物。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报告委托人有关行纪物的情况。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行纪物的情况,委托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随时调整有关卖出、买入的最低、最高价,同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的权利合同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做了严格的规定的,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关于行纪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的法律问题。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一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理所应当也是应该履行一定义务的。这点对于行纪人来讲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