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保冒用他人信息住院,事后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50:3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为骗保冒用他人信息住院,事后能认定工伤吗?

网友咨询:

2019年5月,伍某在浏阳市一建材工厂作业时被电锯割伤了左手指,由该厂同事周某陪同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伍某刚入职该公司,尚未办理保险手续,但公司有为周某购买了保险,于是伍某在医院以周某的名义接受治疗,并提供了周某的身份证件。

事后,伍某因申请工伤认定受阻,便与医院协商更正病历本名字,遭到医院拒绝。伍某认为病历名字错误系医院未核对患者信息造成。

那么,伍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孙萍律师解答:

伍某周住院期间未曾表明自己真实身份及要求更正病历本名字,出院后发现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和报销商业保险时,才要求医院更正,可知伍某非善意,并意图使用他人身份骗取医疗保险金。

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院并无审核患者真实身份的法定义务,如赋予该项法定义务给医院,遇到紧急情况,可能妨碍及时治疗。伍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且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无过错;

伍某冒用他人身份就诊,导致其事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医学证明的登记错误,身份信息与就诊信息等不一致,致使其无法直接被认定为伤残或工伤。

孙萍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孙律师,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劳动法、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目前担任工会调解员,已经处理上百起劳动争议纠纷,多个房产纠纷案件及其他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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