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洪水溺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50: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在确立了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同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进行了适度的扩大解释。

上班途中遭洪水溺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王小妹是阳朔某公司员工,在桂梧高速公路服务区南站上班。6月7日,阳朔普降暴雨,洪水暴涨。当日18时-24时,为王小妹上小夜班时间。6月7日17时许,王小妹的丈夫于大广用三轮车搭载王小妹去上班。因部分路段被水淹没,三轮车无法通行,便把三轮车停放在路边,两人步行前往服务区上班,途中不幸失足落水失踪。经派出所和政府工作人员两天查找,于大广与王小妹的尸体于6月10日12时许,被发现在广西阳朔县鱼塘处。经法医检验,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派出所走访情况,于大广与王小妹死亡原因符合溺水死亡,可排除他杀可能。不幸发生后,公司为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王小妹能否认定为工伤?


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解答:

因遭受普降暴雨气候影响,王小妹在上班途中失足溺水死亡的结果既不是其主观故意追求的,也不是因其实施犯罪或治安违法行为等造成的,故不具有第十六条不认定工伤的情节。

《工伤保险条例》虽没有规定上下班途中除因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外的其他伤害应当认定工伤,但也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事发当日,由于暴雨造成事发地大面积积水,涉案路段路面、标识等被水淹没,王小妹在上班途中因对路面状况判断失误,不慎失足踏入洪水中溺水身亡,属于意外原因造成的,与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相似。比照该项规定的法律精神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应予认定工伤。

赵鑫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本人多年的专业法律职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了法律领域的工作流程,曾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多家银行备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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