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出差途中,因汽车颠簸导致腰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50:0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在退行性变基础上积累伤所致,积累伤又会加重椎间盘的退变,因此预防的重点在于减少积累伤。平时要有良好的坐姿,睡眠时的床不宜太软。长期伏案工作者需要注意桌、椅高度,定期改变姿势。职业工作中需要常弯腰动作者,应定时伸腰、挺胸活动,并使用宽的腰带。应加强腰背肌训练,增加脊柱的内在稳定性,长期使用腰围者,尤其需要注意腰背肌锻炼,以防止失用性肌肉萎缩带来不良后果。如需弯腰取物,最好采用屈髋、屈膝下蹲方式,减少对腰椎间盘后方的压力。

职工在出差途中,因汽车颠簸导致腰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万某系上海外服公司职工。3月21日万某在出差越南途中,由于汽车颠簸受到突然冲击,导致腰部受伤。后出差次数增多,导致病情加重。6月,万某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并伴骶管囊肿。

万某认为,因为长期出差劳累并受外力冲击而患腰椎间盘突出症和骶管囊肿,属于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万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郭丁豪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证明万某所患疾病系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所致。

对于万某所提出其所患疾病系长期出差劳累所致要求认定为工伤的主张,认为万某所称的情况并非目前法律所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万某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工伤,

郭丁豪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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