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隐瞒实际年龄,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9:4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劳动关系含有高度社会性,一些非法用工主体与其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和社会性的本质。非法雇佣童工产生的伤害,实质上是基于非法用工关系所产生的,因此在赔偿的认定上也相对具有一定处罚性。相关规定并未就童工自身是否有过错,以及非法用工单位是否明知劳动提供者系童工加以区别,且工伤事故并不以劳动者存在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即使未满16周岁劳动者存在谎报年龄、冒用身份证等故意,故意行为也与其因工伤残的事实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童工隐瞒实际年龄,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网友咨询:

15岁的小朱通过Y公司厂区门口的招工启事进入Y公司工作,岗位为学徒工。入职后一星期左右,Y公司为小朱登记了身份证,并为其购买了商业保险。4月,尚未满十六周岁的小朱在Y公司工作时受伤,左脚脚趾撕裂,遂至上海市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Y公司支付了相关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朱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符水律师解答:

公司在招录员工时必须核查招用人员身份,而Y公司在招用小朱时并未核查小朱的真实信息,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并且小朱在入职后一个月左右办理商业保险时已向Y公司提供了身份证,Y公司至少在此时得知了原告的实际年龄,仍然继续用工,显然违反了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应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中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生产性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获得规定标准的补偿。因此,即使小朱存在故意隐瞒其真实年龄的事实,也与其伤残事实无关联性。

符水律师补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童工因工伤残时,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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