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劳动者死亡,可否视同工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9: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主动放弃治疗”是否可以视同工伤需要从主客观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客观要素来看,需从劳动者是否无继续存活可能性、医生是否进行合理化建议并释明、工作性质及内容与突发疾病是否具有关联性三个方面判断放弃治疗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从主观要素来看,要排除家属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家属与劳动者关系正常,放弃治疗时间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判定家属放弃治疗的主观能动性,即是否构成善意,从而不具有可非难性。

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劳动者死亡,可否视同工伤?

网友咨询:

上海蓝云公司与郝某签订《聘用协议》,郝某自当日起在蓝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约定劳动期限至202311月30日止。一天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经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治。次日,上海市同仁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宣布郝某死亡,主要死亡原因:猝死(心源性可能)。

郝某妻子及第三人张某就郝某上述事项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蓝云公司不服,以郝某妻子及其家属在医院救治和病情好转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了郝某的生命权,郝某的死亡不是因医院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那么,郝某能够认定为工伤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立娟律师解答:

医疗救治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郝某多次被医院下病危通知、随时存在死亡风险、基本无治疗痊愈希望的情形下,其家属结合郝某身体状况、病例记载及医生建议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在不存在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并愿意自担后果的情形下,家属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家属对患者放弃治疗情形在医疗实践中亦属常见,无需苛责。

郝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首先,郝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其次,郝某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要件。因此,郝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张立娟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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