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露馨律师: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7:3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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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务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原因,未按照法律给其制定的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呢?

张露馨律师: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网友咨询:
某员工在公司工作十六年,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在公司继续工作,但是公司在十六期间均为给该员工缴纳社保,导致该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有退休待遇,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张露馨律师解答:
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双方继续履行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作为用工关系性质的区分,就是充分考虑到对未享受养老保险或者领取退休金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张露馨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其劳动关系一直持续。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就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劳动者享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系政府给予公民的社会福利,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张露馨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有数年法律工作经历,有丰富的涉诉工作经验与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成功办理过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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