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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涛律师:签订劳动合同未盖章,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但是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劳动者能否因此要求双倍工资呢?
网友咨询:
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现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不加盖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即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存在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
仅以用人单位未加盖公章为由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无法得到支持。因法定代表人已经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其代表公司意志,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由公司承担,因此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彭海涛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书面形式。
彭海涛律师2009年毕业于安徽工程大学,现任职于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以来年均办案超过百件,零中差评、零投诉。同时具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见解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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