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辞职,单位及当地政府能否要求赔付违约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5: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辞职,单位及当地政府能否要求赔付工伤员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怎么办?单位有权将劳动合同扣留不给员工吗?履行劳动合同要遵循什么原则呢?劳动仲裁立案后多久开庭呢?员工离职后,劳动合同文本保存多久?怎么认定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呢?集体劳动合同条款与个人合同冲突怎么适用?个体工商户不签劳动合同,要付二倍工资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确认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产生人事争议,在某些具体问题的实体处理上由于同时涉及人事方面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那么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辞职,单位及当地政府能否要求赔付违约金?

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辞职,单位及当地政府能否要求赔付违约金?

网友咨询:

我是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招聘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附属条例。合同明确表示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且不需赔付违约金,但因签订的附属条例中要求赔付违约金。而劳动法中也有规定:试用期辞职内无需赔付违约金。目前我辞职,因条例问题,单位及当地政府要求赔付违约金。请问合法吗?合同,劳动法还是条例为准?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陈永亮律师解答:

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管理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没有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只约定试用期离职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

你所称签订的附属条例,只是劳动合同的一些附属条款,与合同条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属于立法范畴所称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陈永亮律师解析:

在劳动关系中,违约金只能在两种情况下存在:

一,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

二,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

非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违约金约定均属于无效约定。

属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如果没有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只约定试用期离职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实践中,单位很少会在员工没经历完入职考核的试用期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因此,一般在试用期辞职无需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即便真实发生了专项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数额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真实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陈永亮律师,律所公司治理部负责人,暨南大学毕业。十年劳动部门仲裁及监察执法工作经验,善于为企业控制用工风险。知你所需,想你所想。

本文原标题《事业单位新招聘职工辞职,单位及当地政府能否要求赔付违约金?》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