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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将生命作为合同标的?
生死状是发生攸关生命的行为之前,双方签下的免责切结书,内容不外乎“生死两不追究”、“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等。生死状是白纸黑字的合约,以确保双方出手时能义无反顾、全力以赴。
生死状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双方签订的生死状的具体内容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强制性规定的。所以,基于违法内容之上形成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效的。
网友询问:
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将生命作为合同标的?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胡国强律师解答:生死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说是打架斗殴的,无论是双方意愿的,但是如果将他人打成重伤甚至死亡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国家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而被打的人或他的家属也可以告你侵权,要求你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综上,生死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胡国强律师解析:
财产和财产权利才能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生命权属于人格权,不能作为债务担保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但是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将人的寿命作为保险对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的生与死、意外伤害和疾病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法人或未出生的胎儿以及死者,都不可以作为保险对象。
第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生命权的优先价值须从相对方的保护义务体现出来。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不能仅限于结果义务还应包括那些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安全的行为义务,无论侵害生命权之死亡结果既遂或未遂,只要行为上存在害及生命的可能或目的,均属于违反了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这些义务可分为公法上的保护义务及私法上的保护义务。这些保护义务既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也包括了积极的救助义务。以下侧重分析积极的保护义务。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是人格载体。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命权的内容也无法作全面完整的列举。
胡国强律师简介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南庄镇人大代表、执业律师。长期从事合同关系纠纷、婚姻家庭关系纠纷、经济纠纷、劳动关系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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