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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主要用工形式之一,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小时,该用工方式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可依法约定试用期。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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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李广律师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李广律师解析: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偶然超过24小时,应当按加班处理。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4)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至少15天结算一次。
6)除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非全日制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8)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即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订立、试用期、离职遣散成本等诸多方面均具有较大优势。故用人单位也比较倾向于通过此种用工方式规避用工风险和违法责任。因此,在实务中,利用用工强势地位要求员工事前确认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而实际按照全日制模式进行用工的情形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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