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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9 06:40: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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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厅资源[20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xx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切实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旨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门法律。该法对涉及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规划、财政税收政策、资金支持和鼓励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各地区、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在应对与环境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经贸委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首先要认真学好《清洁生产促进法》。各地经贸委要将学习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清洁生产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丰富内涵,把清洁生产的理念贯彻到工艺技术、产品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服务等各个环节。要通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法律规定,加快实现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清洁生产法制观念
宣传和普及《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内容,使全社会全面认识和接受清洁生产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要结合实际,总结各地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运用生动的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深入持久、注重实效。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洁生产促进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学习、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是当前经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好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协调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在《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前,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高潮。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的工作计划,于2002年10月15日之前报国家经贸委。
附件:《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1、热烈祝贺《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
3、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
5、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6、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7、推行清洁生产,增强企业竞争力。
8、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9、从源头抓起,生产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10、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建节约型清洁型企业。
11、推广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2、依靠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
13、提倡合理包装,严禁过度包装。
14、推行绿色包装,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5、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16、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清洁产品。
17、提倡使用绿色建筑和装修材料,防治污染。
18、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19、清洁生产,重在预防。
20、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预防。
21、推行清洁生产,应对入世挑战。
22、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23、推行清洁生产,重现碧水蓝天。
(以上宣传用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请使用规范用语,不使用繁体字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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