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猥亵手段吓走女青年后取得财物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38:0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以猥亵手段吓走女青年后取得财物

以猥亵手段吓走女青年后取得财物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某日傍晚,戴某看见女青年独自一人用手推着一台新买的电脑经过小巷,戴某见周围没有其他人,遂走到高某前面,突然脱下自己的裤子,露出阴部。高某见状大惊,丢下电脑,转身就跑。戴某将高某的电脑拿回家,占为己有。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戴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脱掉裤子,露出阴部的猥亵方法吓走高某,然后拿走电脑,其行为属于以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戴某虽然对被害人高某实施了猥亵行为,但戴某的主观故意不在于猥亵高某,而在于以猥亵手段窃取高某的财物,因此,戴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戴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虽然有其特殊性,属于一种非典型的侵犯财产的行为,在与刑法的对应性上不是很明显,但是这不等于刑法对此无相应规定。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二)抢劫罪的本质在于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暴力,二是胁迫,三是“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行殴打、伤害、捆绑等强力袭击或身体强制,使其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当场劫走或迫使其交出财物。所谓“胁迫”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使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失去反抗能力、无力反抗、不知反抗的一切方法。这类行为具有三个特性: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也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二是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本人施加暴力或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之失去反抗知觉或反抗能力;三是这种行为与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关系。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的实施和完成,借助的正是先行的手段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力反抗的有利条件。实践中,其他方法一般表现为用麻醉物品、催眠术、毒药等方法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本案中,戴某的行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不是很常见。戴某向周围无人的单身女青年高某,突然脱下裤子,露出阴部,这对高某而言,不仅仅是一种猥亵,而且足以令其产生将要遭受性侵犯的恐惧,在这种恐惧心理的支配下,高某选择逃离(这也是高某避免性侵犯的唯一方法)。戴某的行为实质上是采用性威胁的方式,使被害人放弃反抗,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