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为报复实施盗窃,聋哑人主动投案能获轻判吗?
为报复实施盗窃,聋哑人主动投案能获轻判吗?
为报复实施盗窃
1997年1月15日,因女友被其兄长指婚给陈某,为实施报复,被告人王某(聋哑人)遂伙同谢某(同案犯,已判刑)将陈某价值3400元的摩托车偷走,并销赃得款14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500元。案发后,谢某花费1900元赎回摩托车并退回陈某,并和王某共同赔偿陈某修理费300元,后谢某获刑,而被告人王某一直逃亡在外。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500元。
聋哑人主动投案能获轻判吗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石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盗摩托车被及时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节,且是聋哑人,系初犯、偶犯,决定依法对其适用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
因此,石城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免于刑事处罚,所退赃款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盗窃被抓后供述故意杀人事实 自首应该如何认定
一、盗窃被抓后供述故意杀人事实
被告人刘某,男,35岁,无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8日和2月14日,刘某先后3次在某市安钦路采用钻窗入室等方法盗窃陈某某、黄吴某的人民币2000余元和价值3850元的移动电话机、金手链等物。2006年8月18日,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查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经查证属实的下列犯罪事实:2006年3月下旬的一天22时许,刘某将一歌厅小姐带至某市小区其暂住地留宿,次日凌晨3时许,趁该小姐熟睡之机,刘某用羊角锤猛砸其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后将尸体肢解并进行异地抛尸。2006年1月3日23时许,在某机关办公大楼内,刘某采用改锥撬碎门窗玻璃的方法,盗窃某机关办公室现金6000余元及价值4200余元的高档烟酒等物。
二、自首应该如何认定
对本案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不存异议;但在审理中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在本案中主动供述余罪的行为是否成立余罪自首?
本文认为被告人刘某对故意杀人罪的供述成立余罪自首,但对盗窃罪的供述不成立余罪自首。其理由是: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余罪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或准自首,与一般自首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不要求具备自动投案的要件,但对成立自首的主体则有较为严格的界定,对所供述的罪行也限制在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具体说,构成余罪自首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适用对象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所谓强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此外,一般认为,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亦应纳入余罪自首的主体范围。这里的传唤,是指司法机关使用传票指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案接受讯问。传唤虽然没有直接的强制效力,但它指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负到案的义务,如不履行该项义务将受到强制,因而具有间接的强制的效力,故在法学理论上被称为“间接强制措施”。将受传唤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余罪自首的主体范围,符合余罪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将“还未掌握”等同于“一无所知”,认为如果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或证据,即使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犯罪分子构成犯罪,也应认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承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也不能“以自首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背离了余罪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我国法律设立余罪自首制度的初衷是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自新之路,通过自首而获得宽大处理,不仅对犯罪分子有利,而且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司法效率。若仅因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或证据,就不“以自首论”,既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也不利于案件及时侦破,更与刑法设立余罪自首制度的初衷相悖。当然,也不能将这里的“掌握”狭义地理解为掌握了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及证据。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凡司法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往往意味着罪行已被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本人的该罪行,也不能“以自首论”。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工伤事故分为哪五种,我国的工伤事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