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刑责,抢劫致人死亡触犯何种罪名?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17: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刑责,抢劫致人死亡触犯何种罪名?

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刑责,抢劫致人死亡触犯何种罪名?

导读:对于抢劫犯来说,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为了侵犯财产使用的一种手段,很多情况下,实施抢劫行为有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同样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触犯何种罪名?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刑责

2004年元月7日15时许,苑某某开着摩托车伙同崔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李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欲进行抢劫。窜至许湾乡张埠口村北地时,遇收破烂回家的商水县李埠口乡曲小楼村民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从摩托车下车,拦着曲某某,抢走现金30元,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曲某某腹部,致使曲某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崔某某、李某某苑某某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元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苑某某开着摩托车伙同崔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李某某(被判处死刑,已执行)欲进行抢劫。窜至许湾乡张埠口村北地时,遇收破烂回家的商水县李埠口乡曲小楼村民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从摩托车下车,拦着曲某某,抢走现金30元,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中曲某某腹部,致使曲某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后崔某某、李某某坐苑某某所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律师说法:抢劫造成被害人死亡触犯何种罪名

抢劫罪是刑法中财产类犯罪中较为重要的罪名,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质严重的犯罪。

要注意的是,抢劫罪的行为目的是侵犯他人财产,但其行为过程中很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本案中的被告人就仅仅是因为抢劫了被害人30元钱,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但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两者的犯罪目就不相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因此本案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法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抢劫致人死亡承担刑责,抢劫致人死亡触犯何种罪名”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学习刑法一定要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结果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了解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学习刑法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