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的非货币数额应该如何计算?李明武律师为大家解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16:1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职务侵占罪中的非货币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货币数额应该如何计算?李明武律师为大家解析

1、职务侵占罪中的非货币数额的计算方式为:非货币物品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来计算;没有的,或者根据价格证明来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计算。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

第四条, 价格事务所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二、职务侵占共同数额如何判定

1、职务侵占共同数额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总额计算。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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