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他人银行卡被判刑,何种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15: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偷窃他人银行卡被判刑,何种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偷窃他人银行卡被判刑,何种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导读: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也可以构成行政治安案件。一个盗窃行为出现后,如果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是刑事案件。如果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是行政案件,什么情况下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具体情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偷窃他人银行卡被判刑。

2010年12月初,被告人蔡某在平湖市百美达制衣厂女工宿舍,用从门卫室拿得的钥匙开门进入112室,窃得失主汝传金放于上铺铁盒内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及身份证一张,后又于同年12月12日上午到银行修改密码,并于同日晚在atm机取走现金7600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已从被告人蔡某处扣押失主汝传金的身份证、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及现金7600元,并已发还失主汝传金。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银行监控截图、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11年10月16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何种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盗窃行为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实践中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或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7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认罪态度尚好,且已全部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内容如下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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