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怎样认定抢夺罪?辽宁韩萌律师为大家解答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08:1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司法机关怎样认定抢夺罪

司法机关怎样认定抢夺罪?辽宁韩萌律师为大家解答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术罪在主观方面表机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看公私财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昭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公安机关立案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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