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封建迷信掉手段包窃取财物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1:05: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利用封建迷信掉手段包窃取财物

利用封建迷信掉手段包窃取财物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赵某等四人分工合作,到荔浦县共谋以封建迷信方式骗人钱财。赵某等人谎称被害人曾某家有“血光之灾”,要拿全部存款出来做法消灾,否则其儿子会出事,诱使曾某将9700元存款全部取出放入塑料袋内,交给赵某等人“作法”。趁曾某不备之机,赵某等人将曾某交其“作法消灾”的财物进行掉包,“作法”后将已掉包的塑料袋交给曾某,并嘱咐曾某七七四十九天后才能打开,方可免灾。十多天后,曾某将塑料袋打开,发现里面是作业本纸,遂至公安机关报案。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赵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是赵某等人虽然以迷信方式骗得被害人的信任,但只是为“掉包”创造条件,赵某等人以假换真的“掉包”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其手段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特点是,行为人以自以为不为人知的方式取得财物,具有秘密性。

两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不同,即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诈骗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通过实施骗术使财物控制者受骗上当,自愿交出财物从而使行为人实质占有该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骗术后只是短暂或形式上占有财物,要实质上占有该财物必然要采用其他方式或手段,则构成他罪而非诈骗罪。认定财物控制者是否因受骗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实质占有,不能简单地只凭形式上的交付或将财物置于某种空间来判断,而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并结合财物控制者内心想法衡量。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进行事实上的有效支配或控制,同时考虑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进行有效支配或控制的意思。如果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暂时占有或控制了财物,但财物控制者没有将财物给予行为人进行有效处分,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仍实质上占有着财物,行为人秘密窃取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赵某等人谎称要为被害人消灾,骗取被害人将财物放入塑料袋内作法。从表面上看,赵某等人似乎占有了财物,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被害人只是暂时将财物置于袋内,让赵某等人为其消灾,并没有主动将财物交给赵某等人进行处分的意愿,赵某等人并不拥有对财物进行有效处分的权利。被害人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自己财物,在实质上仍然占有着财物。被告人最终取得财物是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将装有财物的塑料袋进行掉包,而非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出的行为所致。赵某等人以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目的是为他们后面的掉包行为创造条件。被害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将财物交给赵某等人的意思,其对财物已经脱离自己的控制范围并不知道,故赵某等人的掉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法定特征,应以盗窃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