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3 10:54: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导读:张某某在担任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私自提出公司设备材料用于其他多家公司的销售维修,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4万余元,占为己有。张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利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和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某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高温线缆有限公司、某电脑雕刻公司、某大学、上海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某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某仪表有限公司、某理工大学、上海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某医疗电器有限公司、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某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以上海某真空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说法: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占有的非本公司的财物也构成本罪,例如,张某某将公司租赁或保管的设备销售,非法占有销售款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注意与贪污罪主体的区分界定。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例如主管、管理或经手本单位财物,所以,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的主管、管理或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为目的。

 以上分析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很容易知道本案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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