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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侵占哪些财产构成侵占罪
一、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
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还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均属于合法地持有,如果是非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前提。
二、侵占哪些财产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另一类是行为人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代为保管”就是“行为人代替他人保管”的意思,但是不能将代为保管仅理解为是行为人未经他人委托而基于某种事实自行代替他人保管,还应理解为是他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代替他保管。所谓“他人财物”,是指他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2、遗忘物。什么是遗忘物?它和遗失物有无区别?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区分说和同一说。区分说认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同一说认为,我国民法与刑法分别采用遗失物与遗忘物这两个术语不能成为遗失物与遗忘物区分的理由,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财物所有人无论是遗忘还是遗失了财物,都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否则他人就会合法持有该财物。他人如果想非法占有财物所有人控制之下的财物,就必须采取盗窃、诈骗等其他侵占财物的犯罪手段。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行为和主观心理态度,根据遗失物和遗忘物区分说,当行为人将某一无人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如果财物所有人能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置的时间、地点,该物为遗忘物,行为人构成侵占罪;
反之,则是遗失物,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据以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从而也是区分侵占罪与非罪界限的这一标准,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完全不知情的,这是财物所有人的主观态度,这种区分说显然不符合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因此,遗失物与遗忘物同为一物,在司法实践中也被广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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