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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犯罪吗,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是犯罪吗?
2011年10月,26岁的袁女士来物美超市购物,因偷喝了一瓶果汁饮料,被带到超市保卫部办公室,由周某处理此事。周某让袁女士交纳300元罚款,发现袁女士现金不够,便让她到银行取钱。因袁女士两次说错银行卡密码,周某非常生气,开始对她强行搜身,让袁女士撩起上衣、褪下裤子,并在检查中用橡胶棍击打她的胸部、腿部等部位,还说了一些侮辱性和恐吓的言语。折腾一番后,周某放人,袁女士随即报警。
此案在警方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时,曾将罪名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嫌疑人多存在一种不正当的性心理,而本案中周某强迫袁女士脱衣,主要是为了进行搜查,因此将公诉罪名更改为非法搜查罪。
可见,对于这种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只要情节严重,一般都可能会构成非法搜查罪。
二、什么是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是本罪的核心。首先,搜查的对象限于他人的身体或住宅。住宅,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包括公民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的房屋,以及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和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以外的其他场所的,不能构成本罪。其次,搜查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非法搜查通常有三种情况:
(1)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员或达到其他目的而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2)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擅自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
(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本罪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进行非法搜查,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搜查的追诉标准,可在上述标准上适当提高。
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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