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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流窜作案怎么判
盗窃是指非法将他人财产盗取,占为自己的行为。在实践中盗窃罪一般是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地盗窃后,会转移到另外的地方继续作案,以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那么盗窃罪流窜作案怎么判?下面由北京盗窃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盗窃罪流窜作案如何判
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多地作案的,可以将案件合并审理,依据盗窃嫌疑人有没有前科、盗窃金额等实情情况按盗窃罪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怎样认定盗窃流窜作案危害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社会就业机会的增加,城市流动人口逐步增多,随之而来的社会流窜作案人员也日益增多,尤其盗窃流窜作案日益严重。考虑这种盗窃一次换一个地方的流窜作案的社会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即对于“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情形的,提高一个量刑幅度。而何为该规定中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盗窃案件中“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情形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基于流窜作案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犯罪而言都大得多,一是防范难,二是查处难,三是挽回损失难等特点,认为只要是流窜作案就应认定为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情形。也有人认为“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是指流窜作案中具有危害严重情形,一定要区分一般的流窜作案与严重性流窜作案,但在操作时基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往往从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出发,不管是一般的流窜作案还是严重性流窜作案,都不适用此条规定,以至于该项规定流于形式。
笔者认为,流窜作案固然应当从重打击,但也不宜将所有的盗窃流窜作案情形都归类为“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情形”,要合理区分一般流窜作案与严重性流窜作案。
笔者建议,在盗窃案件中,“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应包括如下情形:
1.以破坏手段盗窃流窜作案;
2.多人结伙流窜作案;
3.流窜作案五次以上或多次入户盗窃;
4.流窜作案数额达7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笔者参照了江苏省地区盗窃数额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对数额幅度作相应调整);
5.跨三个以上市、县级管辖范围流窜作案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上述知识就是北京盗窃罪刑事律师对“盗窃罪流窜作案的处罚”问题进行的解答,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多地作案的,可以将案件合并审理,依据盗窃嫌疑人有没有前科、盗窃金额等实情情况按盗窃罪进行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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