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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专家、省属高级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年龄延长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1、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2、需缓离体退体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没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3、“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4、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曾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燕赵技能大奖”、“燕赵金牌技师”等三个奖项之一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在承担重要技能攻关项目,或因掌握关键技能退休后无人接替可能对企业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经单位和本人协商一致,可延长退休年龄。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省人社厅政务服务中心7号、1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2.《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附件1七(一)杰出高级专家的暂缓离休退休,经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劳动人事部汇总。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通知执行;(二)提高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比例,须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的规定办理;(三)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一至三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冀政[1987]73号)执行。二、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的范围,原则上限于《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列出的14个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以上职称的人员(含副高职)。对于上述范围内年满60周岁的高级专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一)所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硕士、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的,退(离)休后将对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贫困地区、山区和县以下地区以及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工作确实需要的。(四)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和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五)确因工作需要的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和重点掌握的学术(重点学科)带头人。(六)经市、地人事部门确认的本市、地急需的高级专家。三、女性高级专家只要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休。四、经省、市、地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不占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空出的指标单位可以继续使用。为了既使大多数高级专家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又使少数确因工作需要的高级专家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更好地发挥作用,省人事厅对延长退(离)休的高级专家实行下达指标和控制比例的办法加以宏观调控。从1996年起,省人事厅每年给各市、地人事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下达一定数量的正高职和副高职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指标。由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条件落实到基层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工程、农业、科研、卫生、高教五大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离)休年龄问题。五、属于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经省主管部门或市、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职称(不含1983年9月9日以后开评的职称系列)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市、地人事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对1983年9月9日以后国家和我省开评的职称系列中具备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少数高级专家,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市、地人事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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