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有哪些
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有哪些
征地要合法。如果政府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强征农民的土地,其行为是违法的。当事的农民,可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可以针对这个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停止行政行为、赔偿损失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第四部分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近年来政府暴力拆迁引发的血案、命案不断,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受损、社会和谐稳定遭致破坏。暴力拆迁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责任,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暴力拆迁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地方政府非法征地的形式有哪些
1、地方政府“越位”:非法批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批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根据征用土地的性质(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和需求面积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但地方政府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下的招商引资、建设优先战略,与大宗土地征用须上报国家审批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直接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无视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项目跟着领导走、规划跟着项目走、超越审批权限批地”的违规操作。
一些地方政府默许纵容甚至背后操纵违法违规用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擅自设立和扩大开发区,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规侵占基本农田。根据清华大学土地课题组从国土资源部了解的情况,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非法批地案占80%,80%的违法用地主体是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非法批地呈现的新特征是违规宗数显著减少,但面积总量却显著增加,并且呈现西进北移的梯度转移趋势。
2、地方政府“缺位”:企业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大量经营性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为了谋取土地增值的潜在收益而违法占地、大量囤积。二是国家开发区占地。目前,全国有6800多个工业园区。2003年国家整顿各类开发区,但一些地方以“产业基地”、“工业密集区”等为名变相设立“开发区”圈地招商,部分已被撤销的开发区也通过变更名称重新复活。有的区县“开发区”采取“挂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方式争取更大发展空间。
3、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开发商提供大量土地进行成片开发,甚至有的协议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于是,大量土地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同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39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范围、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和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协议转让土地模式的制度损失。
2、是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六类商业经营性用地违规“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通过土地项目分期付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开发商通过有限的资金就可以撬动多个项目,而把风险转移到了金融机构。
法律咨询网小编提醒您:征地要合法。如果政府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强征农民的土地,其行为是违法的。当事的农民,可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以上就是拆迁征地律师法律咨询平台为大家提供关于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有哪些相关知识整合分析,了解更多关于征地拆迁流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案例等法律法规内容,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警惕假律师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