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子女在哪些情况下没有继承权(民典法规定女儿没有继承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11:27:2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民法典中子女在哪些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中子女在哪些情况下没有继承权(民典法规定女儿没有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

并且还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母有继承权吗

过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母是没有继承权的。

过继是农村习俗,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过继指自己没有儿子,收养同宗之子为后嗣。

也指入养父之家为其后嗣。

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

大多数是为了延续男性继承人而为之。

当一个家庭需要后嗣时,就从宗族或其他亲属中,收养一位子女以维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继承人。

即使一名男性无子身亡,家族仍可为其选择一位嗣子,形成亲子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要符合的条件: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主要有五种:

首先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或者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或者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