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4-08-19 14:45: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

一、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1.结婚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用以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例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用以说明双方婚姻的基础情况。

3.夫妻感情变化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这包括因第三者插足、生理缺陷、精神病等引起的离婚原因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应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对此作出了判决或裁定。

6.子女状况的证据:包括孩子的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以及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愿表示证明。

7.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据:如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包括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8.住房的证据材料:包括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证据符合哪些要求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