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法院怎么判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10:45: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有遗嘱一定能拿到遗产吗?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法院怎么判

不一定。

第一,由于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其整体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存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形,则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如果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来见证遗嘱,则可能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则不应当完全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即遗嘱部分无效。

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根据《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第二,遗嘱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处分了相关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另根据《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也即,公民有权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的效力,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已经处分的财产,相关遗嘱中的相关内容无效。

第三,遗嘱人之后又新立了遗嘱,并且新遗嘱的内容与之前的遗嘱内容相冲突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同时,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假若遗嘱人之后又立新遗嘱,且遗嘱内容与之前的遗嘱内容相冲突,则可能导致之前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遗嘱人之后以行为处分了相关财产

根据《意见》第39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五,遗嘱对继承人设定义务,而遗嘱继承人未履行相应义务

根据《意见》第43条的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第六,被继承人身后留有债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即若被继承人身后留有债务,则可能导致遗嘱继承人不能完全按照遗嘱而得到全部遗产。

第七,遗嘱继承人曾经表示过放弃继承

根据《意见》第47、50及51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若遗嘱继承人曾经表示过放弃继承,则有可能即使手握遗嘱,也拿不到遗产。

第八,遗嘱继承人因种种原由丧失了继承资格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并非只要握有遗嘱就能继承遗产。

第九,遗嘱继承人主张继承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丧失了继承主体的资格,当然相关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后,即使从实体上来讲,遗嘱继承没有问题,那么从被继承人去世到遗嘱继承人得到遗产,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已经实行实名登记制的遗产来说,遗产继承的程序路径有两条,一是继承权公证,二是继承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凭有效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才能办理有关遗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而这些程序办理尚需要时间、精力和费用。也就是说,是否握有遗嘱,影响的只是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和份额,而不影响遗产继承的程序办理,遗嘱继承人并不能仅凭遗嘱而当然直接得到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