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完了还能更改作废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10:45:5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遗嘱公证后还可以反悔吗

遗嘱公证完了还能更改作废吗

公证后的遗嘱,遗嘱人(老人)能悔改。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但因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有特定的规定: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只有遗嘱人本人向原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申请,其他人一般是不能中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案情简介】

胡某与王某膝下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胡某兰在本地工作,小女儿胡某梅和儿子胡某东一直在外地读书。2006年8月,胡某和王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分给了大女儿胡某兰,并于十天后将该房产过户给了胡某兰。小女儿和儿子得知后,对父母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姐姐表示严重不满,多次要求父亲修改遗嘱。后王某因病去世,2011年4月,胡某为了家庭和谐,希望大女儿能还回之前取得的房产,双方签订了撤销遗赠协议书,胡某兰承诺放弃受赠房屋,将于四个月后过户给父亲。后来,胡某兰一直未过户给父亲,于是胡某、胡某梅、胡某东将胡某兰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兰按照协议书将该房产过户给胡某。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王某夫妇以公正遗嘱的形式做出将房产给大女儿胡某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胡某兰的赠与,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中胡某与胡某兰通过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此终止,胡某兰成为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房产已经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转移到被告胡某兰名下,权利转移结束,因此不符合本条撤销赠与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方胡某兰并无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亦无法撤销赠与。因此,胡某兰实际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也无任何法定情形可以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而后,胡某与胡某兰签订的撤销遗赠协议书,虽然是有效的协议,但这应看作是胡某兰对胡某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对房产的返还。由于胡某兰一直未过户,财产权利也未完成转移,胡某只能要求其承担签订协议后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撤销原赠与。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遗嘱公证的效力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