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领养的孩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离婚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10:16: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婚后领养的孩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离婚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婚后领养的孩子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离婚后可以不支付抚养费吗?

孩子虽是夫妻双方共同抱养的,且给孩子上了户口,但未在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夫妻双方抱养的孩子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未成立,故原、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不应支持。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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