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8: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遗产继承法律知识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吗.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父母去世之后,独生子女是可以继承财产的,如果有遗嘱的话,就是按照遗嘱当中的内容来继承财产,没有遗嘱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若是依旧不知道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一、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第一顺序人开始,依次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由第二顺序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立法的指导思想,又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民法典》之继承编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三)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传统道德优良传统在当代社会的反映。以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程度而言,尚需家庭发挥其重要的扶养保障作用。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在处理继承法律关系时,促进和鼓励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节约相应的纠纷解决成本,同时还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下继承关系非唯金钱论的制度优越性。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同样有所体现,即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时,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继承的程序有哪些?

(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自然死亡的,以死亡的确切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详见本书“自然人”章);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场所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3、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嘱执行人,且不得在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全部到场的情形下单独对遗产行使权利,否则将构成对其他权利人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侵害。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后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通知的方式可以包括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登报公告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通知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是电话通知、短信通知或者借助其他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发出通知。

实践中遗产的主要类型

1、自然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合法收入、储蓄;自然人的房屋、生活用品;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家禽;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有人身权利的内容,又有财产权利的内容。其中的人身权利,与其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可移转、让与,随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其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移转,也可以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

3、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

4、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股权和合伙权益、数据和虚拟财产等。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又称继承权的剥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社会功能体现在:

(1)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威慑和制裁因继承关系破坏家庭伦理秩序、突破社会道德的行为;

(2)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防止部分继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阻碍正常继承秩序的行为;

(3)维护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防止继承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遗嘱人按照自身真实意思订立遗嘱。

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独生子女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父母的和遗产的,但是有遗嘱的话就按照遗嘱内容来继承。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独生子女有继承权吗的相关介绍。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