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一生所要经历的哪些法律事?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43:4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下面我简要说说婚姻的问题:1、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此法律规定旨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婚姻,也就是说老年人再婚是自己的权利,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阻挠,子女也不得以老年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再婚后会遇到和对方子女关系处的很僵甚至出现了严重的纠纷;老年人在婚前也没有经过仔细的了解就草草结婚,矛盾不断,最后只能离婚收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在家庭中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地位是同等的。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一生所要经历的哪些法律事?

二、再婚财产处理

各方财产怎么处理呢?首先,我们看看什么是个人财产,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1、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结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的,并不是说结婚后或者婚后经过多长时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但是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男方婚前有一套楼房,即使结婚后,这还是个人财产,但是楼房的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个人财产,所有人有任意处置权,或继承,或赠与,或出售。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乃兜底条款。反之,婚前的债务也应当个人偿还。其次、我们讲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婚姻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0、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此乃兜底条款。夫妻一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权利是平等的。反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偿还。当然,也可以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以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第三、老年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呢?1、在一般情况下是均分,也就是说一人一半;但是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以适当少分或不分。2、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另一方(也就是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那么,这过错是什么过错呢?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这些现象就属于过错;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继承和赠与

以上讲的是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我们讲继承和赠与。1、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继承时男女平等;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财产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进行处分的行为;遗赠是指把自己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即在生前让另一方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死后安葬的协议(简称生养死葬协议);2、遗产怎么处理呢?(一)先说法定继承:1、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上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上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6、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遗嘱和遗赠相关规定: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可以办理公证。2、遗嘱的写法: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不能作为见证人的:(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四)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五)遗嘱的无效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六)遗产的处理:1、遗产的处理:1、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2、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3、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4、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5、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7、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8、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9、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10、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11、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12、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1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14、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四、子女赡养:

以上是继承,现在我们讲一下,子女赡养问题。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或为财产、或为自己子女、或嫌弃老年人等经常出现不赡养老年人的现象。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1、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2、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不和老年人一块居住的子女要经常看望老年人,比如经常和老年人说说话、拉拉家常、嘘寒问暖,让老年人感觉到亲情,其实人到老年最注重的并不是赡养费的多少而是想承欢膝下,含饴弄孙等,从我们做过的案例统计来看70%左右的老年人起诉自己子女要求赡养的都是因为子女不来看望自己。经济上供养就是要及时支付赡养费;生活上照料是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进行生活起居的照顾。3、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4、赡养人的配偶(即儿媳或女婿)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5、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6、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7、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8、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9、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10、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11、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13、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14、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15、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16、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17、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18、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19、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最后祝大家都有一个欢乐、美满、幸福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