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的基本法律知识(一)?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42:2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答: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有关婚姻法的基本法律知识(一)?

二、问: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有哪些情形?

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问:男女双方什么时候才算建立了夫妻关系?民间的结婚摆酒算不算结婚?

答: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是法律上的夫妻,其之间的夫妻关系才受婚姻法的保护。

注意民间的所谓“结婚摆酒”并不是婚姻法上的结婚。

还有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四、问:结婚后,女方必须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吗?

答: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五、问: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婚姻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六、问:如果结婚是被胁迫或欺诈,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答: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注意: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被欺诈结婚的,被欺诈一方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七、问: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同居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然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即不会因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八、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九、问:夫妻在家庭生活的地位平等吗?有“夫权”一说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而且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无所谓的“夫权”这一说法。

十、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意: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