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离婚纠纷中的“过错”?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32: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如何把握离婚纠纷中的“过错”

如何把握离婚纠纷中的“过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影响离婚的因素很多。“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夫妻一方的某些过错还可能导致离婚时对另一方的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里,我们简要阐述一下离婚时的“过错”问题。

一、“过错”的概念

法律没有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下定义。我们认为,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对配偶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配偶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过错”的形式多样,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重婚等。

二、认定“过错”的证据

(一)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

接报警记录、验伤单、伤残鉴定书。若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及时报警验伤,若报警验伤相关证据能直接证实加害人系配偶另一方,并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可直接证明加害一方存在过错。

因吸毒、赌博、违法行为而被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措施等。若配偶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都可以证实配偶一方存在过错。

直接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实践中,直接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得,不仅是因为“捉奸在床”较为困难,而且还因为收集证据尚需采用合法手段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若过错方自认或过错方自己录制的与第三者性爱的录像、照片、与非婚生子亲子关系的鉴定书等,均可以证实。

(二)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

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形式表现多样,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对方有过错,但从证据本身的相互链接以及通过通常的逻辑判断来看,可以得出另一方存在过错的结论,或者这种过错结论的概率性较大。

有了直接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可以使法院在判决时,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原则,适当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间接“过错”证据的收集,不一定要达到对方一定存在“过错”的最终结论,只要能证明对方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或者处理与异性关系的做法上,是导致夫妻产生感情隔阂的原因,也对自己有利。

三、常见的“过错”对离婚纠纷的影响

(一)“婚外情”对离婚纠纷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准则的规定,其中首要的就是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之间专一性生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双方互负同居,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忠实义务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之上的,婚姻是人生当中很重大的一件事情,每个人决定与另一个人结婚的时候,其实就是把自己交给了对方,一辈子就跟随着对方。在这样通俗的话语下,我们更能看出婚姻就是意味着专属,具有独立性,也是一种限制。

“婚外情”就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典型表现。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婚外情”的概念。我们认为,“婚外情”是指已婚人士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某些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并产生不同程度身体接触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通奸,通奸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私密、暂时、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大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是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

2、重婚,重婚指有配偶的男女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而终止,而又缔结了新的行为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平常所说的包“二奶”。

4、姘居,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5、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夫妻一夫一妻制,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容易诱发各种刑事案件,同时也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

民事证据种类很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都有临时抱佛脚的做法。一般是在诉讼前,往往是马上要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看《婚姻法》或咨询律师或咨询有经验的朋友。但是,当事人在法律条文理解上断章取义,理解片面,加上受到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比如谁先起诉谁吃亏、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做了很多无用功。

(二)家庭暴力对离婚纠纷的影响

从我国历史发展来看,由于受到长期封建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屡见不鲜,且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调查显示,比较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问题;二是工作问题,工作压力太大,用打老婆的方式释放压力;三是性格问题,大男子主义、占有欲太强、疑心太重等;四是习惯问题,有喝酒、赌博等不良的生活习惯,在事后容易伤害配偶;五是孩子问题,对孩子的管教意见不一,或丈夫重男轻女观念严重;六是性问题,女性对丈夫的要求不愿配合,性生活方面有分歧;七是婚外恋问题;还有与家庭其他成员的纠纷如婆媳关系不好导致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最常见的是身体上受到伤害;其次就是越来越多的“冷暴力”,还有少数为性暴力。“冷暴力”正在成为越来越常见的暴力行为,也就是虽然不打,但是通过冷言冷语、谩骂、侮辱、恐吓、不理睬等行为,使配偶从精神上受到伤害。“冷暴力”给人带来的伤害并不亚于身体上的伤害,严重的还会使人精神失常。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包括家庭破裂,严重者还有导致家庭成员(主要是妻子)精神分裂,甚至致残、致死,同时对儿女的身心影响也十分严重。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将“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对家庭暴力不仅体现在《婚姻法》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体现。

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恶劣程度更是不言而喻。《婚姻法》也将家庭暴力确定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遭遇家庭暴力时不能妥协退让,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家庭暴力想离婚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不良恶习对离婚纠纷的影响

法律没有对不良恶习进行定义。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法院可以此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判决离婚。我们认为,《婚姻法》中所称的“不良恶习”,是指配偶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打骂、涉黄等恶劣习惯,对婚姻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感情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不良恶习不同于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类情况。家庭暴力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要存在,即构成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而不良恶习则不同,仅证明对方存在不良恶习尚不足以构成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还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不良恶习且屡教不改,方可构成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综上所述,在离婚纠纷中,正确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的“过错”,不仅能尽快结束双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而且能让自己在离婚时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